第十七条

已修改

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承运前与包车人签订包车合同并随车携带,并在起运前核实包车的真实性,发现与包车合同不符的,应当中止运输。

客运包车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

客运包车经营者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不得擅自从事班车客运。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