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 道路旅客运输第十七条已修改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承运前与包车人签订包车合同并随车携带,并在起运前核实包车的真实性,发现与包车合同不符的,应当中止运输。客运包车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客运包车经营者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不得擅自从事班车客运。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