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广东与港澳加强社会保障服务等方面衔接,拓宽覆盖港澳居民的社会保险服务事项,健全在南沙工作、生活的港澳居民参加社会保险的服务。

在南沙工作和生活的港澳居民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可以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