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萍水河—渌水流域协同保护条例第八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株洲市同级人民政府推动萍水河—渌水水运高质量发展,做好下列工作:(一)开展航道项目研究论证,推进纳入国家水运发展规划;(二)推动航道项目实施;(三)改善通航条件;(四)保护航道安全。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