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数字领域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数据应用领域的产品服务创新,推进布局数字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鼓励发展新型研发机构,支持建设创新联合体、创新战略联盟等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机制。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