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数据应用及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数据开发利用和数字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数据处理、数据流通和数据安全体系,协调解决数据应用及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