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序培育数据集成、数据经纪、合规认证、安全审计、数据公证、数据保险、数据托管、资产评估、争议仲裁等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提升数据流通和交易全流程服务能力。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