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保障人才发展各项政策和工作的实施。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工作实际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才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用于促进人才发展。

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发起设立人才发展基金,为人才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