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本市健全完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体系,促进人才资源顺畅有序流动。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应当免费为流动人员提供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