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第五章 创新生态第六十一条有效市科学技术部门应当会同教育、卫生健康、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健全科技伦理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科技伦理管理制度。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应当履行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加强科技伦理制度建设、科技伦理审查、违规行为查处、风险监测预警等工作。从事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科技活动的单位,研究内容涉及科技伦理敏感领域的,应当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