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第三章 创新主体与创新活动第二十七条有效鼓励科技类学会、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组织开展学术交流、科技咨询、科学技术普及、标准制定、平台搭建等活动。科技类学会、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完善行业规范;加强对会员的服务和指导,反映会员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