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本市推动京津冀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和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探索区域创新合作模式,构建区域创新合作网络,强化京津冀协同创新和产业协作;加强与国内其他地区的科技交流合作,推动创新人才交流、创新资源流动和科技项目合作。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