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三十九条有效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