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章 会计监督第三十一条有效财政、审计、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并出具检查结论。财政、审计、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协作,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账。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