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销毁、安全保护等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