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各单位应当对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资产的增减和使用;

(二)负债的增减;

(三)净资产(所有者权益)的增减;

(四)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增减;

(五)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六)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