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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三章 组织登记

第二十五条

有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或者登记事项变动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需要解散的,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后终止。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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