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二章 成员第十五条有效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长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对集体做出贡献的,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全体成员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可以享有本法第十三条第七项、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的权利。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