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