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蚌埠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

未标注修改、废止的决定
地方法规
制定机关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
2020年10月20日
施行日期
2020年10月20日
条文数
无条文结构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蚌埠市城市生活垃圾

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0年8月27日蚌埠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0年9月29日

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

根据2020年4月29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结合本市实际,蚌埠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蚌埠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违反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蚌埠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