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章 保密制度第四十条有效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和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其他场所、部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决定对外开放或者扩大开放范围。涉密军事设施及其他重要涉密单位周边区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加强保密管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