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十五条有效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简称保密事项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单独或者会同有关中央国家机关规定。军事方面的保密事项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保密事项范围的确定应当遵循必要、合理原则,科学论证评估,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