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国家加强保密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完善相关激励保障机制。

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