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培训制度,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有关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