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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增强有关应急预案的衔接性和实效性。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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