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增强有关应急预案的衔接性和实效性。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