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八章 附则第一百零四条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国务院外交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应对工作。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一百零三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