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生物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国家生物安全领导体制,加强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