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有效对在学术或者专门领域、在推进科学教育和文化交流合作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或者对世界和平与人类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个人,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取得博士学位授予资格的学位授予单位,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可以向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个人授予名誉博士学位。名誉博士学位授予、撤销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