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第六章 学位质量保障第四十一条有效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复核,或者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申请复核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