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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第六章 学位质量保障

第三十五条

有效

学位授予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学科、专业需要,向原审批单位申请撤销相应学位授予点。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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