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第六章 学位质量保障第三十五条有效学位授予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学科、专业需要,向原审批单位申请撤销相应学位授予点。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