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第六章 学位质量保障第三十三条有效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应当立足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加强博士学位授予点建设,加大对博士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和支持力度,提高授予博士学位的质量。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当认真履行博士研究生培养职责,在培养关键环节严格把关,全过程加强指导,提高培养质量。博士研究生应当努力钻研和实践,认真准备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确保符合学术规范和创新要求。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