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符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自主开展增设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点审核。自主增设的学位授予点,应当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具体条件和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