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由省级学位委员会审批,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硕士学位授予资格,由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审核,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博士学位授予资格,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审核,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审核学位授予资格,应当组织专家评审。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
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由省级学位委员会审批,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硕士学位授予资格,由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审核,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博士学位授予资格,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审核,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审核学位授予资格,应当组织专家评审。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