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第十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报告的意见。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开展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采取走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代表参加会议依法履职作准备。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4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