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有效建筑装饰装修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改造、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确需改造、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应当依法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消防救援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并采取措施保障施工期间消防安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