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住宅装饰装修不得变动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不得扩大住宅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不得拆除住宅中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不得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限额以下的公共建筑和非住宅类居住建筑装饰装修,确需变动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或者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的,装修人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变动工程设计方案及图纸,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单位出具的变动工程设计方案及图纸施工。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