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自动监控系统、未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或运行不正常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9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