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环境保护目标,并将环境保护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