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鼓励创新农村公路发展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以及农村公路服务场所的日常运营。

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将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和一定时期的养护项目进行整体招标。

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农村公路广告经营、路域资源开发经营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助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