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藏族自治州洮河流域生态保护条例/第四章 污染防治第四十六条有效洮河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博拉河、大峪沟、冶木河等区域的环境污染整治。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