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洮河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环境风险隐患调查评估,制定洮河流域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完善风险防范和应急响应的措施。

洮河流域生态环境受到污染或者可能受到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的,洮河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必要时可以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限制生产、停产等应急响应措施。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