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的标准和目标,建设生态文明小康村,完善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供排水、集中供热等公共设施。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和公共卫生清洁工作。
鼓励减少煤炭等高污染能源的使用,推广和普及使用电能、太阳能、风能、沼气、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引导公众新建建筑采用绿色建材、绿色居住,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