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自治州、洮河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交通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环境监测和监督管理,禁止乱爆、乱挖、乱弃等破坏流域生态环境的行为。

交通设施建设应当修建野生动物迁徙通道和牧道等防护措施,减少对野生动物迁徙、栖息环境的影响。

洮河流域内的交通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要求采取保护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