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维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