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海洋经济促进规定第四条有效推进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优化海洋产业发展空间布局,依托海沧涉海园区、同集涉海园区、翔安涉海园区,拓展环岛、环湾海洋经济发展带,推动涉海园区协同发展,构建现代海洋产业体系,打造现代化湾区。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