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上游地区的产业布局,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周边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完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