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未为其从业人员配备清洁的口罩或者其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口罩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通报批评或者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