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乡村民宿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乡村民宿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一)发现民宿存在违法经营行为不予查处或者予以包庇的;(二)对民宿进行没有合法依据的检查、收费或者处罚的;(三)无法律法规依据,擅自增设开办民宿限制性条件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