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二章 征兵准备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教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应征公民的思想政治、健康状况、病史和文化程度等信息进行初步核查。应征公民根据基层人民武装部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征兵工作站的通知,在规定时限内,自行到全国范围内任一指定的医疗机构参加初步体检。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