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应当建立专利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公布举报方式。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举报专利违法行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对于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单位或者个人适当奖励,并为其保密。

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专利违法行为举报或者发现涉及专利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告知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