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6月23日西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11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西宁市环境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